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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大美食: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10-26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及其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
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
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相关法人、组织、机构 或自
然人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
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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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制订和保
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监督。监事
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
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
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
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
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
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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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或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进
行披露。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
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
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
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1、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3、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
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4、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
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
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5、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
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6、上述 1-5 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7、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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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执行。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6、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公司预计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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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
    1、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出现股东权益为负
值;
    (13)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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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4)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5)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16)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9)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2)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3)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4)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6)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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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3、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4、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5、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 1 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其他事项
    1、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2、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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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行为,应在发生行为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并在其指定网站上及时披露。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各有关部门必须按各自的职责,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
料、数据;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所需资料、数据的提供,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
安排,各有关部门根据安排按时完成;
    对于公司定期报告,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
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知悉重大事件
发生或即将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等信息披露的执行
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会的意见。
    2、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
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地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
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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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3、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
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二十四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1、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2、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
    3、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4、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5、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6、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章     与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做好与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沟通工作,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与公司有关联的重
大事项、信息,应当及时与公司联系,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时,应当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任一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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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向公司提供应当披露的事项和
信息,公司除事后补充披露外,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及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传送监管部门关于信息披
露的有关规定和文件,并提请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派相关人员参加监管部门组
织的有关培训。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其负责人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
代表代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1、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3、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
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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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
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
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
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1、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4、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
及时改正。
    5、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
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
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十六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1、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2、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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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
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使用网站、博客、
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时应当注意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九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
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
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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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第四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第九章   涉及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参照制度执行。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
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
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
    子公司须遵守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母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
权。子公司不得隐瞒、虚报任何信息。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
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
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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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
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部
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
披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整理交公司档案室分类专卷存档保管,文件交接时
办理移交清单手续,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档案室交接人员签字。信息披露文件
调阅须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并签字同意。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地方证监局等单位进行
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
秘书存档保管。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调离工作岗
位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给予罚款处分的,由有关责任人支付罚款。依据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
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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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监督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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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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