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美食: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10-26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山东龙大
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除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公司制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还应
当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
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公司董事会秘书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
(三)董事会秘书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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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公司现任监事;
(九)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
会秘书。
(十)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作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及和相关当事人与深交所
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交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
联系;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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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并公告;
(七)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八)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十)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一)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秘书
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
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
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资料,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
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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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向深交所提供变更后的资
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或证券交易所建议终止聘任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其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
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
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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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
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规
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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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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