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09-26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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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在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议案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通过邮件和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应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监事为 3 人,实
际现场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监事为 3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
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王向真先生主持。与会监事经过认真讨论并做出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赞成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发布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二、会议以赞成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将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届满,依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 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需要进行换届选
举。经公司监事会征询公司股东意见,并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后,提名王向真先生、
尚鸿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上述股东代表
监事候选人当选后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计算。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未担任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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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监事候选人如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将与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
四届监事会。
三、会议以赞成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
行核实后,监事会认为:
列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
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
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
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 2018 年 9 月 25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7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54.3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会议以赞成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 22 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
合法有效,满足《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二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 22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解锁期的 1,771,400 股限制性
股票的解锁手续。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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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监事候选人简历
王向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 年出生,中专学历。1994
年 9 月至 1997 年 7 月在徐州化工工艺学校在职学习,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9 月
在南京化工大学化工专业在职培训学习。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12 月就职于新沂
市利民化工厂,1996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1 月历任利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车间工
段长、车间主任,2009 年 11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公司车间主任, 2015 年 4 月至
今任公司车间主任、监事会主席。持有公司 413,40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
0.15%,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
股 5%以上的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
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尚鸿艳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 年出生,工程师,硕士研
究生,2002 年 9 月至 2006 年 7 月在盐城工学院环境工程专业学习,2006 年 9 月
至 2009 年 7 月在南京工业大学化学工程专业学习,获硕士学位。2009 年 7 月至
2009 年 11 月任职利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保科,2009 年 11 年至 2015 年 7 月历
任公司环保科科员、副科长。2015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环保科科长、监事。未持有
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持股 5%以上的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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