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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民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09-26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
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没有发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
的情形。我们同意提名李新生先生、孙敬权先生、李媛媛女士、陈新安先生、许
宜伟先生、谢春龙先生、郭双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
意提名蔡宁女士、张晓彤先生、夏烽女士、赵伟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确定以 2018 年 9 月 25 日作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
序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以2018年9月25日为授予日,向71名激励对象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454.3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体资格,其满足《公
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
解锁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
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独立董事:蔡宁   张晓彤    夏   烽

      2018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