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10-29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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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孙敬权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林青女士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李媛媛女士、陈新安先生、许宜伟先
生、谢春龙先生、沈书艳女士、林青女士、庄文栋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
王娟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其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根据董事会提供的被提名人资料,我们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
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蔡宁 张晓彤 夏 烽 赵伟建
2018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