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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3-13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联合新疆欣荣仁和股权投资有

限合伙企业、嘉兴金榆新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支付现金方式向新奥

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河北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河北威远动物药

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各自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

组”、“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拟提交董事会

审议的本次重组相关议案及资料,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重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和资产规模、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

于公司实现发展战略、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

易。相关方不属于董事会成员,不存在董事需要依法回避表决的情形。

    4、公司为本次重组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为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与公司及本次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冲突,具有独立性。本次重组定价以评估机构的评估

结果为依据,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将与本次重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蔡宁   张晓彤   夏烽 赵伟建

                                                         2019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