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9-03-13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拟联合新疆欣荣
仁和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嘉兴金榆新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支
付现金方式向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河北威远生物化工有限
公司、河北威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各自 100%
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6 年 9 月修订
并公布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截至《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出具之日,
本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本公司、
交易对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
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
查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
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