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股份: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2019-03-1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
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联合新疆欣荣
仁和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嘉兴金榆新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支
付现金方式向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河北威远生物化工有限
公司、河北威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各自 100%
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
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
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
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重组
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核查如下:
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