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股份: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2022-05-31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0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2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5.68元/股调整为5.38元/股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1、2022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2年4月21日,公司通过公司官网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
示。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5月6日,时限超过10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5月6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
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2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
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
的全部事宜,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
同意将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5.68元/股调整为5.38元/股,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1、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本计划公
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
应的调整。
2022年5月11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
分 配 预 案 的议 案 》, 以 368,205,314 股(实 施分 配 方案 时 股 权登 记 日的 总 股 本
372,564,633股减去公司回购专户的股数4,359,319股)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元(含税),因此授予价格从 5.68元/股调整为5.38元/
股。
2、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
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5.68-0.30=5.38 元/股。公司董事会根
据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经过本次调整后,授予价格由 5.68 元/股调整为 5.38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审
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调整 202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授予价格由 5.68 元/股调整为 5.38 元/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系基于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
行的调整,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规定。 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
围内,已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未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履行《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
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