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6-15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
宜,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产生效益,充分利用
子公司资源优势,降低管理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规
划和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将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和
项目进度,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的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赵伟建 蔡宁 刘亚萍 程丽
2022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