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1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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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
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
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股东大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说明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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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
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
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
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
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6、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四)网站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座谈沟通、现场参观;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六)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七)电话咨询;
(八)邮寄资料;
(九)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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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
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指定信息
披露的网站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
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
董事长(或总裁)、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
人(如需)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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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
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
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
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
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
识的培训。
第十七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特别是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
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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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秘书,
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
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
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组织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
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
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发布的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
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媒体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
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
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谈论的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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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
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现场接待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实行事前预约并签署《承诺书》制度,《承诺书》
的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
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核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
员身份,核实并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七条 接待人员必须认真听取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由专人回答问题,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二十八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二十九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
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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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
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
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
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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