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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民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准则》2022-08-19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
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五条执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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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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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
会秘书。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
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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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
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
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
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
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
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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