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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煌钢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10-27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完善和持续改进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容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自愿性信息披露
等。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业
绩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或一对多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
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
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公司业绩说明会
(年度报告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负责人,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
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
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
大信息。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
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应向董事会办公室申请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接
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
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
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在接受特
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
调研过程。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告知调
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
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如有需要,同时
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
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
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
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