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南兴装备: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19-04-03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南兴装备”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志生律师、邓洁律师(以下简
称“本律师”)担任南兴装备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管理办法》”)、《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 4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南兴
装备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回购注销本计划所涉及的部分激
励股份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时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
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及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必备
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不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南兴装备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
见。
       (五)本律师同意南兴装备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南兴装备作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南兴装备已向本律师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是真实、完
整、有效的。
       (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本律师均不持有南兴装备的股
票,与南兴装备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律师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责
任。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9 年 4 月 2 日,南兴装备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对因离职而不具备本次
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对象资格的 5 名人员已获授但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南兴装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二)2019 年 4 月 2 日,南兴装备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
本次回购注销合法合规。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南兴装备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4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5 名激励对象李军强、李俊清、罗良庚、袁明、
夏利刚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
具备本计划股权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未满足解锁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离职的 5 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合计 31,200 股,占回购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169.6 万股的 1.84%,
占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 131,381,050 股的 0.02%。
    (二)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的,除按下述规定需对回购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外,回购数量为
原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基
准存款利息之和,但对发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

                                    3
或出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
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南兴
装备对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本次资金使用期限,确定为一年期,因此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为 1.5%。
    2018 年 5 月 29 日,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11,036,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股利 3.00
元(含税)。为此,回购价格之后调整为每股 20.72 元。
    本次回购价格根据派息后的调整方式进行调整: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P=P0×(1+1.5%×D÷360)=20.72×(1+1.5%×498÷360)=21.150 元/股
    其中:P 为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D 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
注销议案之日距离限制性股票登记的天数。
    因此,本次回购价格为每股 21.150 元,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
659,880 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股份
总数将由 131,381,050 股减至 131,349,850 股。
    (三)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南兴装备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均
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4
                              第三部分 结   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南兴装备本次回购
注销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南兴装备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南兴装备尚需就本次回
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减少
注册资本和股票注销登记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




                                    5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志生

负责人:邢志强

中国         广州                      邓   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