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兴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7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与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公司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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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员工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发言不代表公司。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处理;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坚持公平;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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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充
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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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
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董秘办是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
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资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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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和传真、电子邮箱,确保与投资者
之间的有效沟通。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现场来访的投资者,并做好来访者
的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
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
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九条 《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
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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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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