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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兴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7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为完善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
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
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
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
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
露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
                                   2
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
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
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公
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
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行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五)董事会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在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
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 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
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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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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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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