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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医药: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9-04-20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
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医药”或“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通医药
连锁有限公司、浙江景岳堂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华药物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华
通会展有限公司、杭州景岳堂药材有限公司、新昌县景岳堂中医院有限公司、绍
兴市柯桥区景岳堂中医门诊部、杭州通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景岳堂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景岳堂药食同源体验馆有限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
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医药批发、医药零售、医药生产、医药展会、
第三方医药物流等。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组织结构、人力资源、财务报告、企业文化、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成本与费用、采购与付
款、销售与收款、货币资产、固定资产、储存与运输、药品质量管理、子公司管
                                    1
理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重大投资、对外担保、重大合同签署、销售
与收款、采购资金支付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配套指
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具
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
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
过营业收入的 1%但小于 2%,则认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2%,则认定为
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1%但小于 2%,则认定为重要缺陷;
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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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控制环境无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3)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够发现
该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5)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出现以下情形,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1)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2)未按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3)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4)财务报告过程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虽未达到重大缺陷标准,但影
响财务报告达到合理、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
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
过营业收入的 1%但小于 2%,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2%,则认
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1%但小于 2%,则认定为重要缺陷;
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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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的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
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
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
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
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
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三、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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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通医药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
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华通医药 2018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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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惠君                     陈洁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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