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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医药: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0-12-03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法规以及《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
董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为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
理,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
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并取得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八)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九)本公司现任监事;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薪酬或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股权激励、产业并购、资产重组及再融资的资本运作,协助董事
会制定实施发展战略;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
询;
   (七)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
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
告;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推荐,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
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
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二条     上市时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
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业
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的;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
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
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将根
据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建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免去其职务;
    (二)情节严重者,建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取消其今后从事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资格,并公告;
    (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意见书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在有关规定的期限内,如无
规定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申诉。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超过”、“少于”、“低于”、
“未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