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股份: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1-12-24
证券简称:浙农股份 证券代码:002758
债券简称:华通转债 债券代码:128040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录
一、释义 ................................................................................................................................... 2
二、声明 ................................................................................................................................... 3
三、基本假设 ........................................................................................................................... 4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5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与分配情况 .................................................................................... 5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6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6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8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9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12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3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3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4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4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5
(五)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 15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5
(七)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6
(八)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7
(九)关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17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8
(十一)其他 ...................................................................................................................... 18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9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1
一、备查文件 ...................................................................................................................... 21
二、咨询方式 ...................................................................................................................... 21
I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释义
1、上市公司、本公司、公司、浙农股份:指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激励计划》:指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5、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6、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有效期: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的期间。
8、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
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9、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公司章程》:指《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7、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8、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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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浙农股份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浙农股份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浙农
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
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
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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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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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浙农股份的实际情况,对
公司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
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与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449 人,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业务(管理)人员;
(4)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
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时及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计划授出限 占本计划草案公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总数的 告时股本总额的
(万股) 比例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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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计划授出限 占本计划草案公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总数的 告时股本总额的
(万股) 比例 比例
包中海 董事长 50.00 3.99% 0.10%
林昌斌 董事、总经理 50.00 3.99% 0.10%
姜俊 副总经理 25.00 1.99% 0.05%
刘文琪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25.00 1.99% 0.05%
金鼎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25.00 1.99% 0.05%
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业务(管理)
1,079.00 86.04% 2.21%
人员(444 人)
合计(449 人) 1,254.00 100.00% 2.57%
注:1、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54.00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8,799.30 万股的 2.57%。(因公司处于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本草案所称股本总额为 2021 年 12 月 22 日的股份数量。)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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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
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
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根
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述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
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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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激
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
行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处理。
4、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
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37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5.3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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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当根据
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授予价格为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0.74 元的 50%,为每股 5.37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0.48 元的 50%,为每股
5.24 元。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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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对该情形负有
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
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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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2024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
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
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指标 1 业绩考核指标 2 业绩考核指标 3
以 2020 年净利润
2021-2022 年加 2022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为基数,2021-
第一个解除 权平均净资产收 收入比重不低于 90%,其中
2022 年 2022 年累计净利
限售期 益率的平均值不 农业综合服务业务营业收入
润增长率不低于
低于 12% 较 2020 年增长率不低于 10%
230%
以 2020 年净利润 2021-2023 年加
2023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为基数,2021- 权平均净资产收
第二个解除 收入比重不低于 90%,其中
2023 年 2023 年累计净利 益率的平均值不
限售期 农业综合服务业务营业收入
润增长率不低于 低于 12.5%
较 2020 年增长率不低于 20%
380%
以 2020 年净利润 2021-2024 年加
2024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为基数,2021- 权平均净资产收
第三个解除 收入比重不低于 90%,其中
2024 年 2024 年累计净利 益率的平均值不
限售期 农业综合服务业务营业收入
润增长率不低于 低于 13%
较 2020 年增长率不低于 30%
540%
指标 完成情况 对应系数
业绩考核指标 1 达标 X=100%
(对应系数为 X) 未达标 X=0
业绩考核指标 2 达标 Y=100%
(对应系数为 Y) 未达标 Y=0
业绩考核指标 3 达标 Z=100%
(对应系数为 Z) 未达标 Z=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M=X*60%+Y*25%+Z*15%
(M)
注:1、“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以上净利润及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
依据。
2、2020 年净利润基数为可比口径(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期初至合并日实现净利润不计入
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303,091,833.67 元。
3、“农业综合服务业务营业收入”是指上市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的农业综合服务业务营业收入。
4、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因实施非公开发行(不包括可转债转股)股票进行融资,则融
资行为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数量的计算方法:
各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各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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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各考核年度内,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导致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处理。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
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考核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70% 0%
(N)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各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
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
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回购处理。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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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浙农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
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禁售期、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
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对该情形负有个人
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
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4、公司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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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5、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回购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
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
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6、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浙农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
及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等,
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激励计
划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浙农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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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浙农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公司全部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浙农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
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当根据
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授予价格为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0.74 元的 50%,为每股 5.37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0.48元的50%,为每股5.24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浙农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的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
定价方法合理、可行。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
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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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
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浙农股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
现象。
(七)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本激励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
格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
与公司核心经营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的利益紧密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浙农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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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考核年度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浙农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
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
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关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
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同时,浙农股份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
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核心经营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的利益与公
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
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浙农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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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
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以及农业综合服务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体现了公司价值创造能力和持续成长能力,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了公司为股东创
造回报的综合能力,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表现了公司的营运质量,农
业综合服务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率则反映了公司以农业综合服务业务为核心主业,
努力向高水平的现代农业综合服务商转型的战略规划。同时,以上业绩考核指
标的设置兼顾了 2021 年农资等大宗商品价格正处于历史高位、汽车中高端品牌
受全球疫情影响供求逆转等对当期业绩的特殊影响,充分考虑了后续新冠疫情
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从商贸流通行业特点、上市公司可持续稳健发展及
提高股东中长期投资回报的角度出发,在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
用和可行性的基础上,为本计划设定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具有一定的挑战
性,能够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
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和约束效果,有利于增强核心经营管
理团队的责任心,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从而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为股东创造更
高效、更持久的价值回报,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浙农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
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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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
1、浙农股份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对该情形负有个
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
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
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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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论证分析,而从《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
原文为准。
2、作为浙农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浙
农股份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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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4、《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5、《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方攀峰
联系电话:021-5258313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 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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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农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
页)
经办人: 方攀峰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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