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01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并经认真审核,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和审批权限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和审批权限事项是根据公司
经营发展的需要,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和实际业务的资
金需要。对其提供的最高担保额度以及担保项下的融资用途适当,被担保对象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提供上述担保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侵害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及待开应付
票据统筹管理,盘活票据资产,提高公司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减少资金占用,
优化财务结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国内资信较好的商业银行开
展合计共享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含)的票据池业务。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均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及
商品期货交易。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
公司适时开展外汇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外汇市场、经营商品价
格波动的风险,降低市场波动对公司经营及损益带来的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管理层就套期保值交易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具有可行性,相关审批程序合规、内控
程序健全。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
业务发展需求,开展外汇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进行的额度预计,是基于公司日
常经营活动所需,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关联交易价格是参照市场定价协商确定的,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交易有
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履行了相应的审
议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的投资收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投资
理财的资金能得到保障。择机理财符合公司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
币26.5亿元(含)的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进行投资理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曹勇奇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不存在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中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未有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的情况,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任何处罚和惩戒,
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2、相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选举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3、经了解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
司的发展。我们同意提名曹勇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
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翁国民、吕圭源、郭德贵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