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7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使用的情形。
二、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开展经营,公
司对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
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和有效性。公司《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同时不存在任
何形式的违规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若
董事会审议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后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
则实施利润分配预案。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
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五、关于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 2021
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
成了审计相关工作。公司本次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增
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制定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完善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激
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上述办法的制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吕圭源、翁国民、郭德贵
202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