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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农股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04-27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

们对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

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供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

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

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纳入合并范

围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

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

包括农业综合服务、汽车商贸服务和医药生产销售等业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

事项包括:组织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财务报告、企业文化、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募集资金、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

款、存货与成本、资金活动、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质量管理、子公

司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重大投资、对外担保、重大合同签署、

销售与收款、采购资金支付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开

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具

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

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

过营业收入的 1%但小于 2%,则认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2%,则认定

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1%但小于 2%,则认定为重要缺

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控制环境无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3)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控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够发现

该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5)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出现以下情形,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1)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2)未按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3)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4)财务报告过程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虽未达到重大缺陷标准,但影

响财务报告达到合理、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

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

过营业收入的 1%但小于 2%,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2%,则

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1%但小于 2%,则认定为重要缺

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的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

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

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

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

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

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