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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际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26  

						                 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4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序号         《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股份公
        公司的组织形式,依靠优秀团队和先进  司的组织形式,依靠优秀团队和先进科学
        科学的管理方法,谋求资本和资源的优  的管理方法,谋求资本和资源的优化组合,
                                            促进企业稳定快速发展,提高公司的经营
        化组合,促进企业稳定快速发展,提高
                                            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的经济效
        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提高  益和社会效益,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经
        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全体股  济回报,为当地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做出
        东创造满意的经济回报,为当地经济持  贡献。
  1     续、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公司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
                                            融入公司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
                                            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污染防治、资源节
                                            约、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作用。公司在保
                                            持持续发展的、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
                                            利益的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公司设立中共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支部委员会,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
        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
                                            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
  2
                                            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
                                            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
                                            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公司章程
                                            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3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
    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以后,公司应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当及时公告并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公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同意。
4   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或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者注销。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 为: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12-12片区广
    点。                               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股东大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5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五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采取累积投
                                          票制。
    公司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提名。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提名。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
                                          股东大会表决。
    工民主推荐产生。
6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司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提名。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二名
                                          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提名。
    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
    制度。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荐产生。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职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7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1/2。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作;
    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8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案;                                  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决算方案;                            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亏损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形式的方案;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事项;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六) 决定、委派公司的控股企业、参股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或分支机构中应由公司委任的董事及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其高级管理人员;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 决定、委派公司的控股企业、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参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中应由公司委任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的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章程和董事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流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担任除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9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
    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锡盾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