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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际股份: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专项核查意见2021-04-14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02G20160075-00010 号

致: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者“本所”)受广东天际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天际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167 号,以下简称“《关注
函》”)进行了专项法律核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广东天际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天际股份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完整、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遗漏、
误导或虚假之处,且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
料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
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经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2.本所仅依据中国(为本《专项核查意见》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专项核查
意见》。

     3.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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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事实,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访谈结果。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天际股份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除
此之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或做片面的、不完整的
引述。在任何情况下,本所概不就任何公司及第三方基于本《专项核查意见》作
出的任何行动承担任何责任。

     本所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
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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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一、《关注函》问题一:请你公司全面梳理新华化工及其实际控制人作出
的相关承诺,并请结合上述项目实施情况说明新华化工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新华化工开展相关业务是否与你公司主营业务之间存在同
业竞争的情况。

  回复: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公司股东名册;2.查阅新华化工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3.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对常熟市新华化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化工”)进行网络查询;4.查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向常熟市新华化工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6]2759 号);5.查阅新华化工及其一致行动人常熟市新昊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昊投资”)共同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6.本
所经办律师对新华化工和新泰材料总经理的访谈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核查意见:

     (一)新华化工及其实际控制人作出的相关承诺情况

     1.新华化工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公司股东名册,新华化工为公司持
股 5%以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54,008,343 股,占公司股本的 13.43%。根据新华
化工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网络核查,新华化
工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常熟市新华化工有限公司

曾用名               常熟市新华化工厂

注册地址             常熟市海虞镇福山北

法定代表人           陶惠平

注册资本             9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14208852X4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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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苏环建
                     (2010)98 号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列许可范围及有效期限执
                     行;聚三氟氯乙烯项目的建设:按安监部门设立安全审查意见 2012-040
                     号及环保部门苏环建 2012-165 号审批意见执行(除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范围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彩色显像管用防爆胶带、电气阻燃胶带、
                     橡胶制品、特种橡胶胶布、变压器储油胶囊(隔膜)生产:按环保部门、
                     质检部门、安监部门审批意见执行;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及技术进出口
                     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2 年 7 月 29 日

经营期限             1992 年 7 月 29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                 陶惠平持股 55%,窦建华持股 45%

实际控制人           陶惠平

       2.公司收购江苏新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材料”)的相关
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常熟市新华
化工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2759 号)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核查公
司关于收购新泰材料的相关公告,2016 年 11 月 23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
司向新华化工、深圳市兴创源投资有限公司、新昊投资等 3 名交易对方共计发行
178,044,995 股份,购买其持有标的公司江苏新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泰材料”)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新泰
材料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六氟磷酸锂及相关产品。

       3.新华化工及其实际控制人陶惠平作出的相关承诺

       根据公司及新华化工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本次交易中,新
华化工实际控制人陶惠平未作出相关承诺。根据新华化工在本次交易中出具的书
面说明,新华化工作出的相关承诺主要如下: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的主要内容
                         自取得天际股份本次向本公司发行的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得转让。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取得天际
                     股份本次向本公司发行的新增股份按照本公司股份解除锁定的进度不得先
         股份锁定    于业绩承诺实际完成进度的原则进行分批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1
           承诺          1.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的锁定期届满且业绩承诺期间第一年业
                     绩承诺实现后,本公司的解禁比例不得超过因本次交易持有上市公司总股
                     份数的 12%;如实际未完成第一年业绩承诺的,本公司所持股份不予解除
                     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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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的主要内容
                          2.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的锁定期届满且业绩承诺期间第一年和
                     第二年累计业绩承诺实现后,本公司的累计解禁比例不得超过因本次交易
                     持有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 47%;如实际未完成第一年和第二年累计业绩承
                     诺的,本公司所持股份不予解除锁定。
                          3.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的锁定期届满和三年累计业绩承诺实现
                     且根据目标公司减值测试报告无需进行资产减值补偿情形的,本公司持有
                     的剩余锁定股份可全部解禁;如发生业绩补偿或资产减值补偿情形,在确
                     定本公司应向天际股份承担的应补偿金额后,扣除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
                     补偿后的剩余股份可全部解禁。
                          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自愿转让甲方股票所得全部上缴给甲方,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华化工、兴创源投资、新昊投资等 3 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签署的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盈利补偿期内交易对方对于目标公司的业绩承诺
                     为 2016 年 18,700 万元、2017 年为 24,000 万元、2018 年为 24,800 万元,累
 2      业绩承诺
                     计承诺净利润为 67,500 万元。盈利补偿期间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交易对方承诺以股份或者现金的
                     方式补偿上市公司。
                          1.承诺人已向天际股份及其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与本次交
                     易所需的全部信息,并承诺在本次交易期间及时向天际股份及其聘请的相
                     关中介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承诺人保证所提供信息及作出说明、确认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
                     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天际股份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提供信息     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
        真实、准     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承诺人不转让在天际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
 3
       确、完整的    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天
          承诺       际股份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承诺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
                     如承诺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
                     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
                     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
                     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3.承诺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本公司在持有天际股份股票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
        避免同业     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等)直接或
                     者间接从事对天际股份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
 4      竞争的承
                     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无条件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以公平、
           诺        公允的价格,在适当时机将该等业务注入天际股份,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
                     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天际股份造成的损失。
                          在持有天际股份股票期间,本公司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天际股份发生
                     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公司将严格
        关于规范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关联交易     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
         的承诺      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并予以充分、及时地披露。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
                     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天际股份造成的所
                     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关于不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不会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谋求天际股份第一
 6      求控制权     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地位;除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法定一致行动关系外,
         的承诺      承诺人不会谋求或采取与天际股份其他股东一致行动或通过协议等其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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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的主要内容
                   排,与天际股份的其他股东共同扩大承诺人所能支配的天际股份表决权的
                   数量;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署可能导致承诺人成为天际股份第一大股东或
                   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
                       2.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如果向天际股份推荐董事的,则推荐董事
                   的人数将不超过一名,不会利用股东地位谋求对天际股份董事会的控制权。
                       承诺人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保证不通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主动谋求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即保证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主动谋求控
                   制权:
                       1.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承诺人的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增
                   持上市公司股份(但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等非承诺人
                   单方意愿形成的被动增持除外);
        关于不谋
                       2.通过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安排等方式变相获得上市公司表
        求上市公 决权;
 7      司控制权       3.自本次交易完成后 60 个月内,承诺人将放弃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天
        的补充承   际股份总股本 5%对应的股份之表决权。(本条“天际股份总股本 5%对应
                   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天际股份总股本×5%,计算尾差不足一股的部分
          诺函
                   按照一股计算);
                       4.除本次交易方案约定外,在汕头市天际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期间,承诺人不会谋求或采取任何措施主动控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
                       5.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扩大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影响上市公司控制
                   权的,承诺人应按上市公司要求予以减持,且减持完成前不得行使该等股
                   份的表决权。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华化工、新昊投资拟共同向天际股份推选 1
        关于拟向   名董事候选人作为第三届董事会的成员,且不向天际股份推选任何监事候
                   选人作为第三届监事会的成员;如该名董事候选人当选为天际股份第三届
        广东天际
                   董事会的董事,则该名董事拟向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推荐 1 名新泰材料的
        电器股份 管理层成员作为天际股份的副总经理,并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有限公司       2.如本次交易在天际股份 2017 年 6 月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8
        推荐董事、 员换届选举之前完成,新华化工、新昊投资将在天际股份 2017 年 6 月董事
        监事、高级 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换届选举时行使上述第一项内容的安排。
                       3.如本次交易在天际股份 2017 年 6 月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
                   员换届选举之后完成,新华化工、新昊投资将在天际股份 2017 年 6 月董事
          的说明   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换届选举之后向天际股份行使上述第一项内容
                   的安排。

       (二)新华化工的业务开展情况

       1.新华化工目前的主营业务

       根据新华化工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出具的相关书面说
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对新华化工总经理的访谈,新华化工目前的经营范围未涉及
六氟磷酸锂的生产经营,目前主要生产氟钛酸、氟硅酸、氟硼酸、氟锆酸、氟硼
酸钠、氟铝酸钾、氟化氢钾、无水氟化钾、氟硅酸钾、氟化镁等产品。

       2.新华化工拟扩产六氟磷酸锂项目开展情况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新华化工和新泰材料总经理的访谈及公司及新华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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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书面说明,自 2020 年 9 月开始,六氟磷酸锂产品市场价格上涨明显、产
品供应量紧缺,投资六氟磷磷酸项目具备较好的市场前景。鉴于新华化工所在的
化工园区具备新建生产六氟磷酸锂产品所需场地的地理位置优势,但由于需先以
新华化工的名义进行项目报批,因此新华化工在原有项目的基础上扩建六氟磷酸
锂项目,就“扩建年产六氟磷酸锂 10000 吨、副产品氟硼酸钾 4000 吨及 20%盐
酸 76000 吨项目”(以下简称“标的项目”)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向行政主
管部门进行报批。由于标的项目需要取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多个部门的审批,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项目目前处于行政审批阶段,尚未获得行
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标的项目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项目
建设尚未开始。根据公司及新华化工出具的书面说明,“基于当前六氟磷酸锂新
能源材料行业现状,从长远发展考虑,公司与新华化工共同投资六氟磷磷酸项目
存在可能,新华化工利用所在的化工园区具备新建生产六氟磷酸锂产品场地、设
备等的优势。只有新华化工项目审批通过,才能形成与公司合作的前提及基础。”
因此,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新华化工关于标的项目尚未形成
合作的基础条件。

     综上,新华化工目前的主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新华
化工拟开展的六氟磷酸锂项目虽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但截至本《专项
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项目目前处于行政审批阶段,尚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的
批准,标的项目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项目建设尚未开始,
且新华化工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新昊投资出具书面承诺,其向公司保证
仍将继续共同遵守《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相关承诺。同时,公司出具
书面承诺,公司将严密关注标的项目申报进展,积极采取措施,以有效方法解决
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问题。

     二、《关注函》问题二: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新华化工实施上述项目建设时
利用你公司子公司相关技术的具体情况,并说明你公司是否就相关技术授权使
用事项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核查公司、新华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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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材料出具的书面说明;2.核查新华化工申报该项目的《扩建年产六氟磷酸
锂 10000 吨、副产品氟硼酸钾 4000 吨及 20%盐酸 76000 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3.本所经办律师对新华化工和新泰材料总经理的访谈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核查意见:

     根据《扩建年产六氟磷酸锂 10000 吨、副产品氟硼酸钾 4000 吨及 20%盐酸
76000 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所经办律师对新华化工和新泰材料总经理的
访谈以及公司、新华化工、新泰材料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
出具日,新华化工拟投资的标的项目使用技术(以下简称“标的技术”)来源于
新泰材料,标的项目目前处于行政审批阶段,尚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标
的项目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项目建设尚未开始,目前尚
无需使用新泰材料的标的技术,因此新泰材料并未就标的技术进行授权,未签订
任何有关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协议,目前新华化工尚无需就标的技术获得新泰
材料的批准和授权。如标的项目正式合作建设,公司及新泰材料拟将标的技术以
合法形式投入于标的项目,届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履行审批或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函》问题三:请说明你公司与新华化工及其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方之间是否存在涉及上述项目的相关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如有,请补充说明
该等事项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核查公司、新华化工
及其实际控制人陶惠平出具的书面说明;2.登录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核查公司披露的历次公告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新华化工及其实际控制人陶惠平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专项
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项目目前处于行政审批阶段,尚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的
批准,标的项目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与新华化工及
其实际控制人陶惠平尚未就标的项目签署任何意向性协议或正式协议,亦未就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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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项目形成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利益安排。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伍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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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广东天际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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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

                                                                          沈宏山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吴晓霞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戴    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