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际股份: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2021-04-28
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任职期间
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三会运作情况等。报告
期内,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并
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公司科学决
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0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
一、出席会议的情况
2020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六次董事会会议和三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
席每次董事会会议,列席了股东大会,没有委托出席、缺席的情形。履职期间本着
勤勉务实、忠实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相关资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
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谨慎行使表决权。2020 年度,对董事会会
议所审议的全部议案投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020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它相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2020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就审议的相
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依据充分。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后,能够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
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因此,同意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2、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江苏新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贷款主要用于满足新泰材料生产经
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的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新泰材料提供担保事
项。
(2)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就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素养和
丰富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能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所出具的报告及时、全面、
客观。通过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过往的审计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
了核查和评价,提议续聘其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我
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2、《关于<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不断深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优化内部控制流程,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一
步完善健全,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
覆盖了公司运营的主要方面和重点环节,出具的《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
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3、《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本次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7-2019 年)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
兼顾了股东的利益,且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因此,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后所决定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0 年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该事
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议案,询问公司财务负责人,认真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等
情况,我们认为:2020 年度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10 亿元的授信额度,符合现阶
段公司日常运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良性发展,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相关事项。
6、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综合考虑了市场环境、公司经营现
状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是合理的,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
7、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相关决策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8、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
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有利于
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规划与机制。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此次制定的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
(3)2020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就审议
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 2020 年 1-6 月,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现定价失允和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未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承担费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也未代公司承担费用,公司资产与财务
充分独立。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的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2、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无逾期
的对外担保事项,当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等提供担保的情况。
(4)2020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就审议的
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申请豁免部分相关承诺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
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本次豁免申请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意本次豁免申请并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
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按照相关议事
规则,忠实尽职、积极履行职责。
本人作为薪酬委员会召集人,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规
则》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及履行职责情况,负
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的规定,积极引导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就公司定期报告、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
进行核查。重点关注了年报审计、资产减值等事项,重视解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有关问题。在日常工作中,每一季度对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情况进行审核,确保
内部审计有效、持续的进行。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成员,能够按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要求,
对公司管理人员的选聘标准和程序,对相关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主动了解公司生
产经营、各项重大事项等情况,并通过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等方式获取作
出决策所需的资料;认真审阅每次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向有关事宜负责人和主办人
员进行了询问,查阅公司会议记录等,利用本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
使表决权。此外,还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对涉及到保护社会
公众股股东权益和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相关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切实加强对
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公司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努力构建高效、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积极
回应资本市场、投资者疑问,通过交易所互动平台、电话沟通、现场接待等多种方
式与投资者互动;公司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重大
事项对中小投资者投票单独统计,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人将继续严格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动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积极
监督公司及时、完整和真实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五、其他
1、没有对董事会议案、专门委员会议案的相关事项提出异议;
2、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3、联系方式:陈名芹电子邮箱 mqchen@stu.edu.cn。
2021 年,本人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的原则,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更好地维护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陈名芹
2021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