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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际股份:天际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追责制度2023-02-11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追责制度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追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恪
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天际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特
制定《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追责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追责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
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
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追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被追责
人”)。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的原则;
     (3)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4)追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追责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追责范围
     1.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具体包括:
     (1)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2)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
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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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3)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监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
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4)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自律规则,被深交所
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5)因违反深交所的自律规则,被深交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
日常监管措施的;
     (6)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
     (7)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其他情形,或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
     2.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1)董事、监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
议,不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2)未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
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3)重大决策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严重违反公司内
部的决策程序,给公司及子公司造成较大或重大经济损失,或由于错误决策导致
公司形象和声誉严重受损;
     (4)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等规定使用资金、对外投资、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5)未认真履行职责或重大疏漏,导致公司资金被违法违规挪用、占用、
侵占;
     (6)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或建议他人买卖的公司股票,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7)违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持股变动相关制度,违反窗口期规定或
短线交易等;
     (8)泄露公司经营、技术、客户信息、工艺配方等相关商业秘密,且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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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较大或重大损失的;
     (9)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认为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述“较大”是指给公司(包括下属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单笔或
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不包括本数)或违规使用资金、违法
违规挪用、占用及侵占公司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
对外担保等涉及资金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不包括本数);“重大”是指给公司(包
括下属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 万
元(包括本数)或违规使用资金、违法违规挪用、占用及侵占公司资金、对外投
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涉及资金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包括本数);无法直接计算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监事会评估影响后果,确定“较
大”或“重大”的定性标准。
     第六条 追责方式
     公司向被追责人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追责、经济追责或两者相结合的
方式。追责的方式具体包括:
     (1)责令改正并检讨;
     (2)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3)降低工资、扣罚薪酬;
     (4)罚款;
     (5)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6)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罢免程序后解除劳动
合同或聘用协议。
     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行政处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深交
所公开谴责的,致使公司遭受重大负面影响的,应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被追责人应
至少采取本条第三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追责。
     公司的追责结果应与公司的绩效考核、职务晋升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挂钩,
处罚金额由公司监事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如属于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的“较
大”情形,被追责人的罚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涉事金额的 5%;如属于本制度第
五条所规定的“重大”情形,被追责人的罚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涉事金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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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
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七条 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第五条规定的追责方式外,公司监事
会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或不予股权激励措施,
具体措施由公司监事会视违规情节程度决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
公司制度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公司的社会信誉或经济损失扩
大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5)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严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形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非主观因素或存在不可避免的因素的;
     (3)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重大损失的,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追责程序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作为专门追责机构,负责追责事务。如被追责人是公司
监事,则由其他监事与独立董事共同负责追责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自查发现董监高责任问题或收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证券交
易所的监管文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启动对相关人员的追责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举报追责人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追责举报应当确有依据、事实,不得捏造、诬陷。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就追责事项启动调查程序的,被追责人应当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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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
举、举报的部门或个人。
     第十四条 在追责过程中,被追责人有充分的申辩权,有权向监事会提出申
辩意见。被追责人对追责方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被追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和刑事处
罚的,公司按规定将相关事项上报国家行政机关或/和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作代表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罢免由董事会
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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