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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路通: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11-11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发展需
要股东的大力支持,因此公司将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
回报。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应着眼于公司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健全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股利分配作出制度安排,确保公司股
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公众
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如公司外
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该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
《公司未来三年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
股东回报计划,且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在依照《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
积金之后,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
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方案。

    如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公司每年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
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
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
通过。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