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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路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11-11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
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平、公开、
合理,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2.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利于优
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
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 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集与召开程序、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4.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
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
形。

       三、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
股东回报规划》,独立董事认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
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及规划、目前及未来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下,制定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与规划,保证
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独立董事同意实施公司《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合称“《股权
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及《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
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1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
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1 月
10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8.26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不存在禁止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
票激励预留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三、董事会确定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1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
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
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1 月
10 日,并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董玮                潘斌              傅冠强




                                                    2015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