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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路通: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2015-11-11  

						股票代码:002769              股票简称:普路通                   公告编号:2015-41 号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9月29日召开

的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宜。2015 年11月10日,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

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9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普路

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届二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5年9月29日,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普路

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

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1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

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项
    1、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

    由于公司以总股本 74,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转增 10

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作相应调

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124.13 万股调整为 248.26 万股。

授予价格由 49.31 元/股调整为 24.655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13.79 万股调整为

27.58 万股,预留部分的价格在授予前,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确定。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授予日,由于

公司以总股本 74,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转增 10 股,该利

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作相应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124.13 万股调整为 248.26 万股。

授予价格由 49.31 元/股调整为 24.655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13.79 万股调整为

27.58 万股,预留部分的价格在授予前,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确定。

    以上调整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余洁、程建锋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相关事宜已经获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及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涉及的授予日和授予条件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本次授予及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