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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路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6-03-31  

						股票代码:002769             股票简称:普路通              公告编号:2016-019号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通知情况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已于2016年3月15日分别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30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9日下午15:00至

2016年3月30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21楼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张云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73,322,818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48.668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3,321,8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667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0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7%。

    3、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0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7%。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云主持,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

了讨论和表决。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并对以

下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6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21,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9%;反对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0.909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瑞通国际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21,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9%;反对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0.909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余洁、程建锋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