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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路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6-04-29  

						股票代码:002769               股票简称:普路通              公告编号:2015-026 号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6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为2016年4月28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5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普

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

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 A 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

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6 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计划

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4、对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安排的说明: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计算,整个计划有效期为 3 年。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 12 个月为锁定期。锁定期后为解锁期。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的 12 个月后为解锁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股票数量比例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次解锁     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次解锁     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 年 9 月 1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普

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二

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5 年 9 月 29 日,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市

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1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

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6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1、截至授予日,由于公司以总股本 74,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按每 10 股转增 10 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

授予价格作相应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13.79 万股调整为 27.58 万股,预留部分

的价格在授予前,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确定。

    2、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董事会同意向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4.08 元/股,并确

定授予日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为: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

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董事会决定将 60,000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如

下:

    1、2016 年 4 月 2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

授予条件已经成熟,同意授予 6 激励对象 60,000 股限制性股票。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总量占授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
                                                   予总量的比例          的比例
                                     (万股)

            管理人员
                                       6.00            2.175%           0.04%
            (6 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名单》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

(www.cninfo.com.cn)。

    2、授予日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部分的授权日由每次授予前召开的董事

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

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经核查,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 2016 年 4 月 28 日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

    3、授予价格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34.08 元/股。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由董事会确定,授予

价格依据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X 元/股的 50%确定。

    4、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的有

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

一定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同时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公司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比例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
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

    经测算,授予成本合计为 72.54 万元,2016 年-2018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成本(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72.54                36.27           30.23           6.05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

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情况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

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

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董事会确定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该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
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000 股限制性股票。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等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

认为:

    公司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6 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该 6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 6 名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 60,000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九、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余洁、程建锋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已经获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授予日和授予条件符合《管理办

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

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预留限
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