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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路通: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16-06-30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深
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路通”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普路通本次限
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情况及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96 号)核准,普路通首次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500,0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
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5]305 号)同意,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交易,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 74,000,000 股。

    2015 年 9 月 10 日,经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上半年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以总股本 74,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转增 10 股,转增股本后总股本为 148,000,000 股。

    2015 年 9 月 29 日,经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深
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2015 年 11 月 10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以
24.655 元/股的价格向 3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482,600 股,以 27.23 元/
股的价格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76,358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5
年 11 月 10 日,此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总股本为 150,658,958 股。

    2016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以 34.08 元/
股的价格,向 6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0,000 股,授予日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此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后总股本为 150,718,958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50,718,958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
的股份数量为 113,718,9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4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7,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55%。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关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情况如下:

    1、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云、赵野、何帆、邹勇关于股份
流通限制和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
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承诺人转让所持公司股票的,转让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期间内,即使承诺人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
承诺人仍将履行相关承诺;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
的,则承诺人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承诺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50%。

    2、公司其他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的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浙江浙商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皖江(芜湖)物流产业投资
基金(有限合伙)、叶晴、北京中瑞国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相关、并持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浙江浙商创
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张云、赵野、何帆、皖江(芜湖)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邹勇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提前
三个交易日公告,但减持时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如未履行上述承
诺,由此取得收益的,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
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
追加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也未对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说明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 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64,905,1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06%。

    3、本次解除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8 名,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股)     数量(股)
          浙江浙商创业投资股
     1                          14,062,998     14,062,998      5%以上股东
              份有限公司
                                                             5%以上股东,公司
     2           张云           11,189,858     11,189,858
                                                              现任董事、高管
                                                             5%以上股东,公司
     3           赵野            9,873,302      9,873,302
                                                              现任董事、高管
                                                             5%以上股东,公司
     4           何帆            8,557,606      8,557,606
                                                                 现任董事
          皖江(芜湖)物流产业
     5                            7,700,000      7,700,000       5%以上股东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6            邹勇            5,924,496      5,924,496    公司现任董事、高管
     7            叶晴            4,296,850      4,296,850
           北京中瑞国信投资管
     8                            3,300,000      3,300,000
           理中心(有限合伙)
               合计               64,905,110     64,905,110

   注:邹勇所持股票其中 4,000,000 股为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可上市流通,
除此之外,本次解除限售股股东无其他股票质押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普路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
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
开发行是所作的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保荐机构对普路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盖章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钟敏                 王韬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