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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路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0-28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
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此次延长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事项,有利于推动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并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延长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事项符合公司的根
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董玮                      潘斌                   傅冠强




                                                     2016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