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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路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1-04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合称“《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普路通供
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
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
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及《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授予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
际需要。

    2、董事会确定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1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激励
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
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1
月 3 日,并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董玮                       潘斌                    傅冠强




                                                      2016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