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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路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17年3月)2017-03-31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管理,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业务”是指公司及各子公司在境内外所从事的
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国内产生的远期、互换、期权、期货等合
约或上述合约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须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
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禁止公司以个人名
义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总部统筹管理,在未经公司总部批准的情况
下,各子公司不得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
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决
策权限为:
公司董事会应每年度审议批准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公司或各子公司可以
经董事会审批的交易总额度内进行操作。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
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金
融衍生品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授权总经理或被授权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评估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
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编制金融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
评估变化情况。金融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金融衍生品交
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等内容。财务总监为交易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管
理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
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
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
有金融、投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四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
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五章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五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
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
信息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
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
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
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