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路通: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7-04-18
股票代码:002769 股票简称:普路通 公告编号:2017-009号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通知情况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已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17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6日下午15:00至
2017年4月17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21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陈书智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
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169,698,845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45.048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9,694,9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47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90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0%。
3、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8,529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27%。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书智先生主持,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
和表决。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
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并对以
下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694,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4,6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56%;反对3,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964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香港瑞通国际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提供担保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694,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4,6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56%;反对3,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964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694,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4,6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56%;反对3,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964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余洁、陈圆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
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