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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路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29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
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既回报了广大投资者,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
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6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的法人治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对外担保
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对公司的内、外
部风险进行了合理的识别与分析,并有相应的控制措施,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有
效。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目前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审核。
    公司募集资金 2016 年度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已
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 2016
年审计服务过程中,为公司做了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坚持独立审计准
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出具的《2016 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该事项已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经查阅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的专项审计说明》(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242 号),对公司 2016 年度累计和

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
解,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瑞通国际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
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瑞通国际有限公
司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总额不超过 1,200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年。并由公司针对该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金额 8000 万
元人民币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
    2、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瑞通国际有限公司向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瑞
通国际有限公司向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1,500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年。并由公司针对该授信额度
提供不超过 10,200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
    3、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除上述担保外,
无其他对外担保。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 18,200 万元(以实际合同为准),皆为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
担保。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4、公司对外担保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经审查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
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董   玮                       潘   斌                     傅冠强




                                                      2017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