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路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17-06-19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北 京 大 成 (深 圳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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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国际创新中心 A 栋 3 层、4 层(518026)
3F&4F, Block A, Shenzhen International Innovation Center, No.1006 ,Shennan Boulevar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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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6 月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 指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或本计划、本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指
激励计划、股权激励 票激励计划(草案)》
计划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考核办法 指
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所 指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限制性股票 指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锁
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备忘录 1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备忘录 2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备忘录 3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1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管理办法》、
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的相关规定,本所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
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及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下
称“本次解锁条件成就及回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
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
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锁条件成就及回购相关事项的必
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申报,并依 法 对 所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承 担 责 任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锁及回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
2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第二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
(一)关于第二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批准与授权
1、2015年9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
立意见。
2、201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
须的全部事宜。
3、2015年11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38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为248.26万股,
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0日,授予价格为24.655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共2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6358万股,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0日,
授予价格为27.2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6年4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符合授权条
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6年4月28日,授予价
3
格为34.0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
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6年11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8万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6年11月3日,授予价格为13.11元/股。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
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6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预留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的 37 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的 2 名激
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分别为
2,448,549 股、176,315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17 年 6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
会同意对预留授予的 6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预留授予可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为 74,982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二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第二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的成就情况
1、第二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内为锁定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解锁期可解
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公司第二期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6
4
年4月28日,第一个锁定期于2017年4月27日届满。
2、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I10532 号)并经公司说明,第二期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 足解锁条件。
政处罚;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
以行政处罚的; 形,满足解锁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形。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6
3、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1)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年度绩效考核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目标为:以2014年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184,322,797.26元,相比2014年
低于70%。其中“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均以归属
增长71.75%,满足解锁条件。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
公司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据。
股东的净利润为190,908,388.17
(2)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元,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
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会计年度(2013-2015年)的平
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
均水平109,885,258.78元;公司
为负。
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5
184,322,797.26元,不低于授予
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 2013-2015 年 ) 的 平 均 水 平
99,632,956.17元,满足解锁条件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6名激励对 象 2016 年度绩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效评价标准为A,满足解锁条
激励对象按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申请解锁当期限制性股 件,可解锁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票比例,未能解锁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的100%。
3、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
经成就,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同意公司按照股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相关解
锁事宜。
4、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
的事项进行了审查,并认为:(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解锁的情形;(2)第二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
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0
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 6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
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
5、监事会核查后认为,公司第二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公
司业绩及其他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锁的 6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等规定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锁定期内的考核结果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要求,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锁事
宜。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6 名激励对象已经满足公司第二期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
6
(三)第二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
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6
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4,982股,具体如下:
单位: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 第一期可解锁 剩余未解锁限制
姓名 职务
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
管理人员(6人) 149,964 74,982 74,982
合计 149,964 74,982 74,982
注 1:上表中限制性股票数量已包含因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以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14.994028 股后增加的股份。
(四)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6 名激励对
象已经满足公司第二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截止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履行了第二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宜的相关程序,本次解锁
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17 年 6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汪志勇、张亮、冼花、刘世敏因
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其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90,162 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6%,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0.05%。
2017 年 6 月 16 日,独立董事就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回购程序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
7
公司回购注销该限制性股票。
2、2017 年 6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汪志勇、张亮、冼花、刘世敏因离职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90,162 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已就本次回购注销进行
了审议,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方案
1、本次回购注销的事由及数量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
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辞退、公司裁员、退休而离职,
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买价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汪志勇、张亮、冼花、刘世敏因离
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其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90,162 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6%,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0.05%。
2、回购价格及依据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辞
退、公司裁员、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买价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即以公司披露利润分配方案时总股本
150,658,95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99164元(含
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4.994028股。根据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
8
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
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P=24.655/(1+1.4994028)=9.8644 元/股。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事由、数量、
回购价格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第二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本次解锁的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锁
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2、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事由、数量、回购价格均符合《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所引
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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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夏蔚和
经办律师:
余 洁
陈 圆
二 O 一七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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