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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路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6-19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
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第二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
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解锁的情形;

       2、第二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
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
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 6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
锁。

       二、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中汪志勇、张亮、冼花、刘世敏因离职已失去公司股权激励资格,
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 190,162 股进行回购注销。因
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授予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 9.8644 元/股。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程序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拟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近期再融资政策法规、资本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了诸多变化,公司综
合考虑各种因素,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决定拟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事项。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公司拟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董玮                       潘斌                    傅冠强




                                                      2017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