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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路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3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
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
和执行,年度薪酬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经审查,我们认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过充分讨论制定了 2018 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符合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
平,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有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和执行。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薪酬议案,并同
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既回报了广大投资者,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
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7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的法人治理、信息披露、对外担保及其他重大事项
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对公司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
理的识别与分析,并有相应的控制措施,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有效。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
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
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
顺利开展,出具的《2017 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度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的财务审计
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经查阅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的专项审计说明》(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2120 号),对公司 2017 年度累计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
了解,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瑞通国际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
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瑞通国际有
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总额不超过 1,200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
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延期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并由公司针对该授信额度提供不
超过金额 8000 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延期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
    2、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4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瑞通国际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
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瑞通国际有限公
司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总额不超过 1,200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的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针对该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 9,300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
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
    3、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4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前海瑞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
子公司深圳市前海瑞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并
由公司针对该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
限为三年。
    4、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4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前海瑞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深
圳市前海瑞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总额不
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针对该授信
额度提供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三年。
    5、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8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开立以境外子公司为被担保人的
融资性保函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开
立以境外子公司香港瑞通为被担保人的融资性保函,同时为其在融资性保函项下
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 1,500 万美元(或不超过 10,500 万元
人民币),担保期限不超过 18 个月。
    6、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除上述担保外,
无其他对外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7、公司对外担保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经审查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
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董   玮                       潘   斌                     傅冠强




                                                      2018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