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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路通: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8-04-23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2121 号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目          录                 页码

一 、 报告正文                                        1-2




二 、 附件

     2017 年 度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价 报 告         1-4



三、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证明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2121 号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
关规定对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
的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
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
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
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三、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
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
7 号)及相关规定对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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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
鉴证意见。

    五、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
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
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
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
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
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
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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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
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
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7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
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
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
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
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
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
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
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
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 1 页
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普路通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香港瑞通国际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普
路通电子商务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瑞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和普时代商贸有
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8.14%,营业收入合
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8.67%;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被评
价单位的各种经济业务及事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发展战略,人力
资源,社会责任,资金管理,公司文化,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全面预算,合同管理,财务
报告,采购管理,以及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等方面。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
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内部控制规范指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
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净利润、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1) 一般缺陷: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者连同其它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合
并财务报表税前净利润的5%;
    (2)重要缺陷: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者连同其它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财大于
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净利润的5%,但是小于10%;
    (3)重大缺陷: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者连同其它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大于或
等于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净利润的10%。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以资产总额为衡量指标:
    (1)一般缺陷: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者连同其它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
产总额的1%;
    (2)重要缺陷: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者连同其它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财大于
或等于资产总额的1%,但是小于3%;
    (3)重大缺陷: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者连同其它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大于或
等于资产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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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一般控制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缺陷;
    (2)重要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效果低于重大缺陷,
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3)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目标。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一般缺陷:单独或连同其它缺陷给公司带来直接财务损失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其
造成的负面影响在部分区域流传,给公司声誉带来轻微损害;
    (2)重要缺陷:单独或连同其它缺陷给公司带来直接财务损失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不超
过人民币1000万元;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波及范围较广,在部分地区公司声誉带来较大的损害;
    (3)重大缺陷:单独或连同其它缺陷给公司带来直接财务损失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其
造成的负面影响波及范围极广、普遍引起公众关注,给公司声誉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害。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一般缺陷:效率不高;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影响不大;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2)重要缺陷: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违反企业
内部规章,形成损失;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重
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重大缺陷: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
处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重要业务
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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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
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未来,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
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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