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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路通: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8-04-23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路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普路通董事会出具的《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公司内部控制和各项业务及管理规章制度相关文件,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决议文件,报告期内信息披露文件,财务
报告以及银行对账单和相关会计凭证,核查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核查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抽查内部控制记录文件等方式,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进行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
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三、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香港瑞
通国际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普路通电子商务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瑞
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和普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
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8.14%,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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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收入总额的 98.67%;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被评价单位的各
种经济业务及事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发展战略,人力
资源,社会责任,资金管理,公司文化,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全面预算,合同
管理,财务报告,采购管理,以及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等方面。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内部控制规范指引》,组织开展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
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净利润、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1、一般缺陷: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者连同其它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
金额小于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净利润的 5%;
    2、重要缺陷: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者连同其它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
金额财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净利润的 5%,但是小于 10%;
    3、重大缺陷: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者连同其它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
金额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净利润的 10%。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以资产总额为衡量指标:
    1、一般缺陷: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者连同其它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
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1%;
    2、重要缺陷: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者连同其它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
金额财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 1%,但是小于 3%;
    3、重大缺陷: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者连同其它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
金额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 3%。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一般控制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缺陷;
    2、重要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效果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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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3、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目标。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一般缺陷:单独或连同其它缺陷给公司带来直接财务损失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其造成的负面影响在部分区域流传,给公司声誉带来轻微损害;
    2、重要缺陷:单独或连同其它缺陷给公司带来直接财务损失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波及范围较广,在部分地区
公司声誉带来较大的损害;
    3、重大缺陷:单独或连同其它缺陷给公司带来直接财务损失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波及范围极广、普遍引起公众关注,给公司声誉
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害。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一般缺陷:效率不高;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一般岗位业务人
员流失严重;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影响不大;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2、重要缺陷: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媒体出现负面新闻,
波及局部区域;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
整改;
    3、重大缺陷: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并受到处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媒体频现负面新闻,
涉及面广;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
得到整改。
    五、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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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六、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七、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普路通内部控制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和运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能够较有效保证内部
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公司编制的《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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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杨   明               宋    卓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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