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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路通: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2017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18-04-23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2017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普路通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明                        联系电话:010-58113066
保荐代表人姓名:宋卓                        联系电话:010-581130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列席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列席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列席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7 年 11 月 28 日
                                             信息披露事项、募集资金使用、并购重组规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定以及非公开发行信息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无                            不适用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书智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
聚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张云、赵野、何帆、邹勇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分别作出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份限售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
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除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转
让的老股部分外,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如本人/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是        不适用
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
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
锁定承诺不因本人/本公司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
离职而终止。3、在前述承诺禁售期过后,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
份的数量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4、上述发行价指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书智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
聚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张云、赵野、何帆、邹勇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分别作出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份减持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如本人/本公司在上述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是   不适用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本公司不再作为公司控股
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书智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
聚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作出了《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1、本人/本公司目前不存在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的业务,也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
或者间接从事发行人现在和将来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
竞争的业务;2、本人/本公司将不经营或投资与发行人相同或相类
似的产品,以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是   不适用
并保证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
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3、本人
/本公司将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股及实际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
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4、本人/本公司将忠实履行承
诺并保证确认的真实性,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或者确认不真实,本
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陈书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深圳市聚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规范与深圳市普路
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主要事项
如下:“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普路通的
                                                              是   不适用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或董
事权利并履行股东或董事的义务,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
涉及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普路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
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2、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普路通发生
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时,承诺将继续遵循公正、公平、
公开的一般商业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普路
通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合法程序,
依法签订协议,保证交易价格的透明、公允、合理,并督促普路
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普路通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3、如果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违反本函所作承诺及保证,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由此造成
普路通及除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外其他股东的损失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2013 年 12 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
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
110 号),明确提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
者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
体措施;《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发〔2014〕17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31 号),进一步提出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的要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书智、张云、赵野、何帆、邹勇、徐汉杰、
董玮、潘斌、傅冠强、师帅、吴君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分别作出
如下承诺: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是   不适用
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
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
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
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如公司拟公
布股权激励,其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
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
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
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


(六)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是     不适用
人陈书智,公司股东深圳市聚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张云、何帆、赵野、邹勇、徐汉杰、师帅对其他公
司中小股东分别作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如果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上
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
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
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原保荐代表人钟敏先生、王韬先生因工作变
                                          动原因,华英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杨明先生、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宋卓先生自 2017 年 7 月 14 日起接替钟敏先
                                          生、王韬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
                                          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无
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2017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杨   明                           宋    卓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