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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路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18-06-11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北 京 大 成 (深 圳 )律 师 事 务 所

                                 www.dentons.cn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国际创新中心 A 栋 3 层、4 层(518026)
3F&4F, Block A, Shenzhen International Innovation Center, No.1006 ,Shennan Boulevar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 China
                  Tel: +86 755-6136 6288 Fax: +86 755-6136 6222




                                   2018 年 6 月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                 指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或本计划、本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指
激励计划、股权激励        票激励计划(草案)》
计划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考核办法             指
                          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所                 指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限制性股票           指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锁
                          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试行)》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管理办法(试
行)》(注:《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已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实施之日即 2016 年 8 月 13 日起废止,但根据中国证券会发布的公告,在《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继续按
照原《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执行)的相关规定,本所接受深圳市
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第一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
就及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下称“本次解锁条件成就及回购”)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
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
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锁条件成就及回购相关事项的必
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申报,并依 法 对 所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承 担 责 任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锁及回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第一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

    (一)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批准与
授权
    1、2015年9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
立意见。
    2、201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
须的全部事宜。
    3、2015年11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38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为248.26万股,
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0日,授予价格为24.655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共2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6358万股,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0日,
授予价格为27.2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6年4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符合授权条
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6年4月28日,授予价
格为34.0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
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6年11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8万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6年11月3日,授予价格为13.11元/股。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
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6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预留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的 37 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在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分别为 2,448,549
股、176,315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17 年 6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同意
对预留授予的 6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预留授予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为 74,982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17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预
留授予的 4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预留授予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40,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18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 3 名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8,665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18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第一期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首次及第
一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剩余限制性股票暨股权激励计划终止
的议案》。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及
第一期预留授予的 21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首次授予及第一期预留
授予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分别为 666,594 股、0 股。同意回购注销 12 名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178,899 股及因公司
2017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第一期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业绩条件及第二、第三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业绩条件涉及的剩余限制性股票合计 1,947,990 股。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第
一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和《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第一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成就情况
    1、首次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且解锁条件已达成
    (1)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内为锁定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为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解
锁期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15年11月10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于2017年11月9日届满。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公司说明,首次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解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               锁条件。
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
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
予以行政处罚的;
                                                    形,满足解锁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情
形。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3、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6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年度绩效考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核目标为:以2014年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率不低于70%。其中“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均以
                                                    184,322,797.26元,较2014年增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
                                                    长71.75%,满足解锁条件。
算依据。
                                                      公司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2)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190,908,388.17元,归属于上市
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且不得为负。
                                                    的净利润为184,322,797.26元,
                                                     均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
                                                     计年度(2012-2014年)的平均
                                                     水平67,182,335.05元,满足解
                                                     锁条件。

                                                         (1)21名激励对象2016
                                                     年度绩效评价标准为A,满足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解锁条件,可解锁当年计划解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锁额度的100%。
法》,激励对象按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申请解锁当期         (2)10名激励对象2016
限制性股票比例,未能解锁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年度绩效评价标准为D,不满
                                                     足解锁条件,其本期限制性股
                                                     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第一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且解锁条件已达成

    (1)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为自首次授权日起 24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
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30%。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5 年 11 月 10 日,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届满。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公司说明,首次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
规定的情形。

   3、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   审计,公司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为:以2014年净利润为基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84,322,797.26
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其中    元,较2014年增长71.75%,满足解锁条件。
“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均以归属于       公司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润为190,908,388.17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为计算依据。                             的 扣 除 非经 常 性 损益 的 净 利润 为
   (2)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   184,322,797.26元,均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个 会 计 年 度 ( 2012-2014 年 ) 的 平 均 水 平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   67,182,335.05元,满足解锁条件。
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
负。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2名激励对象2016年度绩效评价标准为
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按绩效考评评价指   D,不满足解锁条件,其本期限制性股票将由
标确定申请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比例,未能   公司回购注销。
解锁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3、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第一期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
的激励计划无差异。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
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4、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第一期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认为:(1)公司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解锁
的情形;(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第一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锁期的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
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 21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
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锁期内解锁。。
    5、监事会核查后认为,公司 21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禁止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其在锁定期内的考核结果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要求,解
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21 名激励对象已经满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锁期、第一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第一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1、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
期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1名,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66,594股,具体
如下:
                                                                        单位: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   第二期可解锁限    剩余未解锁限
    姓名          职务
                                       量        制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
              副总经理、董
   倪伟雄                         252,245           75,674           75,673
                事会秘书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1,969,734         590,920           590,927
      骨干(20人)
      合计(21人)               2,221,979         666,594           666,600



    注 1:上表中限制性股票数量已包含因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以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14.994028 股后增加的股份。

    注 2: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锁后的买卖
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

   2、第一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 2 名激励对象不满足解锁条
件,本期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1 名
激励对象已经满足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截止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履行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第一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锁期解锁事宜的相关程序,本次解锁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18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第一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首次及第一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未达到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
条件的剩余限制性股票暨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议案》。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及第一期预留授予的 21 名激励对象在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首次授予及第一期预留授予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分别为
666,594 股、0 股。同意回购注销 1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二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178,899 股及因公司 2017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公
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第一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
解锁业绩条件及第二、第三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业绩条件涉
及的剩余限制性股票合计 1,947,990 股。
    2018 年 6 月 8 日,独立董事就公司回购注销首次及第一期预留授予的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程序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第
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因公司 2017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第一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
锁期解锁业绩条件及第二、第三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业绩条
件涉及的剩余限制性股票暨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
    2、2018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第一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首次及第一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未达到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第一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公司业绩及其
他条件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本次解锁的 21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
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禁止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锁定期内的考核结果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要
求,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锁事宜。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 10 名激励对象及第一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考
核不达标而不满足解锁条件,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对上述 1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178,899 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管
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已就本次回购注销进行
了审议,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审批程序,本次回购注销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手续,符合《管理办
法(试行)》和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方案
    1、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 10 名激励对象及第一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 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考核不达标而不满足解锁条件,公司将对上述 1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
未达到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178,899 股进行回购注销,占
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1%。
    2、回购价格
    鉴于公司实施了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即以公司披露利润分配方案时总股本
150,658,95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099164 元(含
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4.994028 股。根据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
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
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P=24.655/(1+1.4994028)=9.8644 元/股
    第一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P=27.23/(1+1.4994028)=10.8946
元/股
       第二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P=34.08/(1+1.4994028)=13.6353
元/股
       第三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P=13.11/(1+0)=13.11 元/股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
均符合《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
理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第一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规定的本次解锁的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锁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
续。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进行审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手续,符合《管理办法(试行)》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均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
的相关法定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夏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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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谷   琛




                                          二 O 一八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