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路通: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03-11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
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
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了公司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并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
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的基础上,为建立健全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
划与机制,从而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制度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坚持以现金分红为
主的基本原则。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
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且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
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由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公司在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
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之后,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
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方案。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三年(2018-2020)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
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的两个月内,董事会应实施利润分配。
七、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