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路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9
股票代码:002769 股票简称:普路通 公告编号:2019-031 号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同意公司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务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
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务部于 2017 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
[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
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
会[2017]14 号) 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印发了《关于修订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财务报表。
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及通知的修订,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上述关于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及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均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
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将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3、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
修订)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
4、本次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和《企业会计
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及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
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修订)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
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1)、根据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公司
按照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
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金融资产减值计量由“已发生信用损失模型”改为“预期信
用损失模型”,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
(3)、套期会计方面,扩大了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改进了有效性
评估要求,引入了套期关系的“再平衡”机制;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关
信息,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
求进行追溯调整。
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将会使公司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调整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
包括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等,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
产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在编制 2019 年各期间财务报告时,将按照新的会计政策相关规定
执行、列报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
2、财务报表格式变更
(1)、根据财会[2018]15 号文件的要求,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了列报调整,并
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来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①、资产负债表
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整合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将原“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行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
将原“固定资产清理”行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
将原“工程物资”行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
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整合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将原“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行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
将原“专项应付款”行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
②、利润表
从原“管理费用”中分拆出“研发费用”;
在“财务费用”行项目下分别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③、股东权益变动表
在“股东权益内部结转”行项目下,将原“结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所产生的变动”改为“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列报和调整,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不存在追溯调
整事项,对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无实质性影响。
(2)、2019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将实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财政部财会[2018]15 号通知
的要求,财务报表格式将做以下调整:
①、新增“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项目。
同时删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项目。
②、新增“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以及“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项目。
同时删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损益”以及“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③、新增“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五、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新会计政策更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