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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路通:《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04-29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

              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做出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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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2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二)要约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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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会决议。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董事会会议决议。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他情形的除外。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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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

    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所定人数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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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6                                                     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一名董事主持。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                                          持。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7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

                                                      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http://www.cninfo.com.cn)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与
8   网(http://www.cninfo.com.cn)或其他经中国证监
                                                     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信息的媒体。
    披露信息的媒体。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请见公司于

        2021年4月29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