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69 股票简称:普路通 公告编号:2021-022号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通知情况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已于2021年4月29日分别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20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9:15—15:00。 3、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21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赵野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7人,代表股份158,272,269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42.396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46,795,3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535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1,476,9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8611%。 3、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6,8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79%。 本次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并对以 下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205,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8%;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205,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8%;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205,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8%;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205,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8%;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205,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8%;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205,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8%;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205,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8%;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205,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8%;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205,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8%;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205,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8%;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205,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8%;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205,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8%;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205,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8%;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205,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8%;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205,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8%;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205,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8%;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仙冬、程彬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