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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路通: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2023-03-24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证券简称:普路通                                             证券代码:002769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
“普路通”)加快实施自身发展战略,推动各项业务快速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
综合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00 万元(含本数)。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1、“双碳”政策背景下,国家政策助力储能行业高速发展

     当前,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将发展新能源作为能源革命中的重要环节,将
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及储能作为重要的国家发展策略,并将“碳达峰”和“碳
中和”的理念纳入新的发展规划。目前全球已有 100 多个国家制定了“碳中和”
的目标与路线图,发展可再生能源,实现向清洁能源的转型是实现“碳中和”的
重要举措。

     在“双碳”目标的推动下,我国各有关部门纷纷出台相应政策法规,明确新
能源行业的市场地位,并对其规范化的建设提出要求,同时给予一定的指导和扶
持,带动了行业的高速发展。储能作为重要的配套环节,可在未来新能源电力系
统中起到重要的动态调节作用,支撑供需双侧维持动态平衡,促进新能源有效利
用,提高电力系统安全性,新能源发电加储能融合发展已经成为未来发展趋势。

     2017 年 9 月,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促
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储能在我国能源产业中的战略定位,
并提出了我国储能产业未来十年的发展目标。2019 年 6 月,发改委、科技部、工
信部和能源局联合印发《贯彻落实 <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
见>2019-2020 年行动计划》,提出进一步完善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政策,加强
先进储能技术研发和智能制造升级,推进储能项目示范和应用,加快推进储能标
准化等。2020 年 1 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三部委联合印发《储
能技术专业学科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4 年)》,指出储能技术在促进能源生
产消费、开放共享、灵活交易、协同发展,推动能源革命和能源新业态发展方面
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20 年 1 月,国家能源局、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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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储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到 2021 年,形
成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储能标准化工作机制,推进建立较为系统的储能标准体
系,加强储能关键技术标准制修订和储能标准国际化。2021 年 7 月,国家发改
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
到 2025 年,实现新型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装机规模达 3,000 万
千瓦以上;到 2030 年,实现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成为未来能源领域碳达
峰碳中和的关键支撑之一。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陆续颁布的多项政策文件,为
储能行业的健康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实施,我国储能行业迎来了高速发展期。根据 CNESA,
中国 2021 年新增投运电力储能项目装机规模首次突破 10GW,达到 10.5GW,截
至 2021 年底,我国已投运电力储能项目累计装机规模 46.1GW,占全球市场总规
模的 22%,同比增长 30%,增速较快。2021 年我国新型储能新增规模首次突破
2GW,达到 2.4GW/4.9GWh,同比增长 54%;根据保守估计,2026 年新型储能
累计规模将达到 48.5GW,2022-2026 年复合年均增长率(CAGR)为 53.3%1。

       未来,随着电池产业链的逐步完备,技术进步带动电池循环次数及充放效率
的提高,钠离子、液流电池及固态、半固态电池等产品的研发及规模应用,将从
多个维度降本增效,储能凭借着巨大的市场空间,装机量有望迎来爆发式增长。

       2、峰谷电价差拉大,电力供应短缺加速工商业储能电站商业化发展

       储能根据应用场景的不同,主要分为发电侧、电网侧和用户侧三类。发电侧
对储能的需求场景类型较多,包括可再生能源并网、电力调峰、系统调频等;电
网侧储能主要发挥支撑电力保供、提升系统调节能力、支撑新能源高比例外送以
及替代输配电工程投资等作用;用户侧储能主要用于提升电力自发自用水平、峰
谷价差套利、容量电费管理和提高供电可靠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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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 https://mp.weixin.qq.com/s/HYAU1zz39g9Mi1IlgYSf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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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业储能电站是储能技术在用户侧的主要应用,在投资建设方面具有单体
规模小、电压等级低、以用电价格结算等优点,目前收益主要来自于峰谷价差所
带来的电费节省。近年来,在峰谷价差不断增大的趋势下,越来越多的高耗电工
商业用户通过安装工商业储能系统进行能效管理,有效降低两部制电价的两部分
电费支出,增强自身经济效益。此外,受制于电力供应不足,近两年来全国多地
出现“拉闸限电”及“能耗双控”政策,停机时间和停机成本将加大企业生产负
担,直接影响企业生产。而工商业储能系统可作为备用电源供给企业补充用电负
载,提供充足的后备电源保障,减少突发停电事故带来的停工时间成本和停工损
失。

       3、光伏装机需求高增,分布式光伏前景广阔

       光伏产业是全球能源结构转型的重要发展方向,世界各国均高度重视光伏产
业的发展。为快速推进新能源产业布局,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多个光伏相关政策法
规及发展规划。2021 年 6 月,国家能源局颁布了《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
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明确党政机关建筑屋顶
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 50%;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屋顶总
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 40%;工商业厂房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
例不低于 30%;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 20%。2022 年
6 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
规划》,提出大力推动光伏发电多场景融合开发。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重
点推进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公共建筑等屋顶光伏开发利用行动,在新建厂房
和公共建筑积极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开发。

       随着光伏技术的成熟推动单位成本大幅下降以及全球各地区能源危机的突
显,光伏逐渐成为新增电力装机的主体能源,并取得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光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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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发布的《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路线图(2022-2023 年)》,2022 年全球光伏
新增装机获将达到 230GW2,创历史新高;2022 年国内光伏新增装机 87.41GW,
同比增加 59.3%,预计 2023 年我国光伏新增装机容量超过 95GW。未来在光伏
发电成本持续下降和全球绿色复苏等有利因素下,光伏新增装机仍将快速增长。

        按照开发规模和应用场景,光伏电站主要分为集中式和分布式。相对于集中
式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小、建设快、占地面积小、灵活性较高,同时
具有就近发电、就近并网、就近转换、就近使用等优势,有效减少电力在升压及
长距离输送过程中的损耗问题,是未来光伏电站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

        受益于整县推进政策和用电侧峰谷电价差的扩大,分布式光伏近年来迎来了
高速发展阶段。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路线图(2022-
2023 年)》,2022 年我国分布式光伏新增装机 51.11GW,占新增光伏发电装机
总容量的 58.5%3,占比已超过集中式。随着工商业和居民用户对分布式光伏发电
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叠加围绕“碳中和”的鼓励政策持续推出,我国分布式光
伏发电市场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4、新型储能技术不断进步,新型储能电池成为了市场新的期待

        在“双碳”战略目标的指引下,我国能源结构正逐渐向新能源转型,可再生
能源发电的占比逐步提升。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具有波动性的特征,负载用电时
段与发电端的不匹配往往会造成“弃光弃风”现象的发生,因此,国家各地逐步
推进“新能源+储能”一体化开发模式,以实现稳定电网、错峰调电等功能。以
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为代表的新型储能技术由于不受地形地势和规模的限制,
具有比抽水储能更便捷、易拓展等的优点,是未来储能的重要技术路线之一,市
场需求旺盛。

        锂离子电池和钠离子电池均为新型储能电池,和传统铅酸电池、镍镉电池相
比具有循环寿命长、可逆储量高、环境污染小等优点,不过锂离子电池相对在储
能领域的应用,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规模更大。根据中汽协数据,2022 年,中
国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占有率达到 25.6%。与锂离子电池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大规模
应用相对应的是我国锂资源的对外依存度超 70%,若储能领域使用锂离子电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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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中国光伏行业协会 www.chinapv.org.cn/road_map/1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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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中国光伏行业协会 www.chinapv.org.cn/road_map/1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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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继续增长,叠加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占有率的提高,“一锂难求”的现象或将
持续,不利于我国在新能源领域实现自主可控。因此,在储能领域,市场对新型
储能电池的期待正盛。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1、把握新能源行业发展机遇,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发
展

     近年来,为顺应低碳经济政策,落实公司战略,公司拓展了以光伏、储能为
主的新能源业务体系,主要包括智慧光伏能源服务平台(主要包括光伏电站开发、
投资、建设及运营等)、储能生态运营服务平台(主要包括储能产品销售、工商
业储能电站、独立储能电站、PACK 工厂等)及储能电池研发团队等。

     本次发行是在公司现有新能源板块业务的基础上扩大业务规模,符合公司由
专注于供应链方案设计与优化的供应链管理服务商,延展至一体化的新能源生态
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的战略规划。公司在做大做强分布式光伏电站与工商业储能
电站投资建设运营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就新型储能电池在储能领域的应用进行
研发,实现新能源发电领域、新能源储能领域的多领域的布局。本次发行有利于
提高公司新能源产业链协同效应,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创造新的业绩增长点,
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2、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公司通过多年经营积累,实现了持续稳定的发展。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
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有所增长,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有利于提升公司抗风险能
力。通过本次发行,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得到降低,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有所升高,
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偿债能力,减少财务风险和经营压力,为公
司的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发行证券的品种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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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为“工商业储能电站项目”、“分布式光伏电
站项目”、“储能电池应用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由于上述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较大,并且公司需保留一定资金量用于未来经营的需求,
公司自有资金难以满足上述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因此公司需要外部融资以支持项
目建设。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适合公司现阶段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有利于支持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
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
率下降,资金实力得到增强,有利于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为后续发展
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
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
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
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
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最新规定对本次发
行对象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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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特定对象。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本次发行申购报
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
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最新规
定对本次发行对象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
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
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底价
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 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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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
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本次发行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公司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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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且已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做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
具有可行性。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按照同股
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将单独计票。
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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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
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
并且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
性。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
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
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
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主要测算假设及前提条件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 2023 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
测。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 2023 年 9 月末实施完成,该完成
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发行上限 111,995,416 股。前述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
实际发行完成的股份数量为准;

     (4)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上限 100,000.00 万元,
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股份数量、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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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假设不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假设不考虑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影响;

     (7)根据公司业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人民
币-5,500 万元至-11,000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为人民币-6,500 万元至-12,000 万元。假设按 2022 年度业绩预告区间平均值测算,
则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8,250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9,250 万元;

     (8)假设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亏损,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与 2022 年度一致;2)盈亏平衡,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
0 万元;3)实现盈利,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 2021 年度一致,
分别为 3,670.45 万元和 1,423.91 万元。

     (9)计算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不
考虑可转债转股、送股、股票回购注销、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10)预测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时,不考虑除现金分红、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
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11)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如下:

                                     2022 年度/2022      2023 年度/2023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前         发行后

 普通股股数(股)                        373,318,054      373,318,054     485,313,470

 假设 1: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22 年持平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
                                             -8,250.00       -8,250.00       -8,250.00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
                                             -9,250.00       -9,250.00       -9,250.00
 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2           -0.22           -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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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0.25          -0.25           -0.23
 (元/股)
 稀释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2          -0.22           -0.2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基本每股
                                                -0.25          -0.25           -0.23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77%         -6.14%          -5.1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
                                              -6.47%         -6.89%          -5.80%
 产收益率
 假设 2:假设公司 2023 年度盈亏平衡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
                                            -8,250.00              -               -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
                                            -9,250.00              -               -
 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2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0.25              -               -
 (元/股)
 稀释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2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基本每股
                                                -0.25              -               -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77%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
                                              -6.47%             -             -
 产收益率
 假设 3:2023 年度实现盈利,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与 2021 年度一致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
                                            -8,250.00     3,670.45      3,670.45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
                                            -9,250.00     1,423.91      1,423.91
 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2           0.10            0.0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0.25           0.04            0.04
 (元/股)
 稀释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2           0.10            0.0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基本每股
                                                -0.25           0.04            0.04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77%          2.62%           2.2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
                                              -6.47%        1.01%         0.86%
  产收益率
注: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
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编制。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会
相应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使用并且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如果公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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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暂时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股东即期回报(每股收
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同时,本公司在分析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后续年份归
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
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
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
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实现可
持续发展,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
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同时强化管理层考核和问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风
控体系,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加强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规范使用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
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
将持续监督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
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
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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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
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严格控制
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
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4、落实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
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的精神,公司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的利润
分配制度。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年)的议案》,在对未来
经营绩效合理预计的基础上,制订了对股东分红回报的合理规划。公司将严格执
行《公司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文件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回报理念,积
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
稳定性,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四)相关主体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确保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作出以下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
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
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
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
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措施及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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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
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
诺上述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
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措施及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
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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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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