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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真视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1-08-18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和监     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事会办公室;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如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第一章
         有,下同)的负责人;                     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六)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收购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
         员。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
                                                  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
                                                  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公司应当严格管理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建立相应的内
                                                  部管理,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
                                                  内部审批程序。
第二章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
第十条
                                                  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
                         新增
                                                  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
                                                  露,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
                                                  异常波动。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以按照有关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以按照有
         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     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
         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免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
第二章   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   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
第十条   会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     (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商业秘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三)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可能会导致其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
第二章
           本。                                     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
第十二条
                                                    文文本。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
           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   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为公   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第三章
           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所属子公司负责   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
第十三条
           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所属子公司
                                                    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十四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 第十五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
第三章     息一律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
第十四条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六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应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
           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限内披露。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
           理建议;(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 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第三章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在检查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司职务情况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
           程的行为,需要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 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
           知董事会;(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
           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
第三章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新增                  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
           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半年度 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
           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一)公司基本情况;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 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务所审计。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
第四章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控制人情况;
第二十一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 (一)公司基本情况;
           及对公司的影响;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
第四章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第二十二                                                            删除
           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条
           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
                                                    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第四章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五                   新增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条                                                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
                                                    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事项予以披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露: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化;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第四章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 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   产的决定;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条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重大事件;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任;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 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变化;                                 额坏账准备;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
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大资产重组或者挂牌;
生较大变化;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令关闭;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 过户风险;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生大幅变动;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 师事务所;
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更;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被抵押、质押;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的额外收益;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
                                                    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
           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务:                                     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
           决议时;                                 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
           者协议时;                               或者协议时;
第四章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第二十六   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
           闻;                                     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
           情况。                                   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第二十八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条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
           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 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 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
           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
第四章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
第三十条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 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
           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 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息披露工作。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股票交易按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按有关规定被
           动的,公司需及时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 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需及时披露股票
           告。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需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需
                                                  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刊载报纸为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刊载报
第八章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纸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指
第五十条   券报》、《证券日报》,指定的网站为巨潮   定的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http://www.cninfo.com.cn)。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
第八章
           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 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
第五十二
           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深圳证券交易
  条
                                                 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证券事务部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 第六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安排专人负责信
           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公告发布后,应当 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公告发布后,
           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范围为:公告文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范围为:公告
第九章     稿、公告呈批表;作为公告附件的会议决议、文稿、公告呈批表;作为公告附件的会议
第六十条   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
           各种基础资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告、报表、各种基础资料;《证券时报》、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载有 《中国证券报》载有公司公告的版页;接
           公司公告的版页;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活 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
           动的记录。
           第六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 第六十七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 包括:
           人员、证券事务部人员、监事会办公室人员、(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财务部人员、所属各子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 员;
           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事前已接触有关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信息的单位、人员。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
                                                   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第十章
                                                   员;
第六十四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
  条
                                                   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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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8 月 17 日